【幫助詐欺案不起訴】因誤信網友提供帳戶資訊遭列警示帳戶詐騙集團幫助犯,經本所律師辯護,獲不起訴處分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11年度偵字第9334號
告訴人 郭○恬
被 告 許○惠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丶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意旨咯以:被告許O惠明知將帳戶提供予他人,可能遭不法人士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並能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丶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14日9時37分許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以不詳方式提供予詐欺集團供犯罪之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玉山帳戶相關資訊後,即與其所屬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自110年4月3日20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洋」向告訴人郭○恬佯稱可利用其所任職之「摩○通集圍」所設計之娛樂遊戲中程式設計漏洞儲值下注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因此陷於錯誤,而於110年6月14日9時37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50元至玉山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之行為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不起訴之理由:
(一)被告許○惠之辯解:伊沒有將玉山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予他人,伊110年6月初曾遭網友「陳○洋」詐騙,伊在綱路交友,「陳○洋」說他喜歡我,並跟伊說一起賺錢,要伊投資,給伊看「摩○集團」網站要伊登入跟操作,伊就相信他,操作之後伊就從玉山帳戶內匯了7萬元出去,這部分伊有前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報案,卷附告訴人郭○恬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語截圖背景照片伊有看過很像的,是「陳○洋」之前給伊看他的照片,伊曾有將匯款明細截圖給「摩○通集團」之客服人員,伊也不知道為何會有詐欺款項匯到玉山帳戶內等語。
(二)經查,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本件幫助詐欺取財丶幫助洗錢等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遭詐欺後係將款項匯入被告所申辦之玉山帳戶為其主要論據,此亦有玉山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附卷供參,惟查,經本署函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獲悉被告確曾於110年7月6日前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報案稱遭網友「陳○洋」以介紹摩○公司邀約投資為由詐騙,而斯時匯款之帳戶即為玉山帳戶,此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隨函檢附之相關報案資料及被告所提供之匯款交易紀錄、手機截圖畫面及訊息對語紀錄各1份在卷可按,均核與被告前開所辯大致相符,而觀諸本案被告及告訴人所稱遭詐欺之情節,均係認識綱友「陳○洋」後,先行攀談取信告訴人及被告,再邀約渠等投資「摩○通集團」,甚卷附告訴人與被告所提出之訊息對語紀錄中有關「陳○洋」之照片(均設為訊息對語背景照片),2者間長相亦極為相似,就此以覬,堪信本件被告應係與告訴人遭同一詐欺集圄以相同手法施行詐術,而被告係誤信「陳○洋」及「摩○通集團」客服人員之說詞方不慎提供玉山帳戶之相關資料,是尚難認其主観上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自不得逕對之繩以前開罪責。
(三)結論:被告犯罪嫌疑不足。
三、依刑事訴訴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超訴之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檢察官盧奕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