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案緩起訴】因違法販賣壯陽藥,經委任本所律師辯護,獲緩起訴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101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02號

被       告 賴○良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賴○良明知含有「Sildenafil」(西地那非)治療男性勃起功能障礙成分之藥物,係藥事法第6條所規範之藥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可輸入、販賣,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販賣,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賴○良竟為下列行為:(一)其基於輸入、販賣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3月間,在泰國某藥局購買「sidegra」、「Kamagra Oral Jelly」禁藥並輸入我國,嗣於同年4月9日凌晨2時19分許起至110年1月14日下午2時37分許止,使用其名義向露天拍賣網站所申請之帳號 「j○」,在其位在桃園市平鎮區○路○號○樓住處內,透過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後,在露天拍賣上以每盒新台幣(下同)1,400元之價格,刊登標題為「代購特惠價泰國 賽德爽橘盒正品sidegra太便宜,現貨」、內容為「代購特 惠價泰國賽德爽橘盒正品sidegra太便宜,現貨。同100mg藍色威偉,一盒4顆100mg*4總共3盒喔12顆,使用期限2023」等文字訊息販賣上開禁藥。後因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1時56分許接獲民眾陳情,即於110年1月14日下午2時37分許,向賴○良所經營之前開賣場以4,200元購得禁藥「sidegra」3盒,並送往鑑驗,結果為「Sildenafil」 陽性,始悉上情。(二)賴○良於110年1月12日起至110年3月25 日晚間9時10分許止,另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使用其名義向蝦皮購物網站所申請之帳號「k○」,在不詳地點,透過手機或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後,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以每盒350元、3金1,000元之價格,刊登標題為「瘋男Crazy Man泰國國果凍7包裝,保證正品,液態果凍威能量果凍超高評價隨機出貨喔/現貨」、內容為「拼了,只賣正品,一盒7包,三盒1000元。總共7包才350元,老闆真的瘋了,一包不到50元,買越多送越多喔。一包不到50元,一包不到50元,一包不到50元。#泰國果凍持續特價ING每盒7包7果味(鳳梨、柳橙、草莓、香蕉、黑莓、奶油、香草)整盒出售不拆單特價333元這款本店不賣散裝~泰國代購果凍威久久專案,隨機出貨/現貨,現貨,現貨2023/5後,原廠正品,市場最低價,一盒7包出精美盒裝」等文字訊息販賣前開於109年2、3月間,在泰國某藥局購得之「Kamagra Oral Jelly」 禁藥。嗣因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110年3月27日下午1時44分許接獲民眾陳情,並函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該局即於110年3月25日晚間9時10分許,向賴○良所經營之前開賣場以1,000元購得禁藥「Kamagra Oral Jelly」3盒,並送往鑑驗,結果為「Sildenafil」陽性,始悉上情。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良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桃園市政府陳情案件回覆表、露天拍賣網頁、露天拍賣帳號資料及基本資料、訂單明細、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結果報告各1份、扣案物品照片 共19張;犯罪事實(二)部分,則有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292*****916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蝦皮購物帳號資料、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結果報告、統一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蝦皮購物網頁及訂單明細、桃園市政府陳情案件回覆表、市民信箱線上即時服務系統列印資料、消費爭議申訴(調解)資料表、蝦皮聊聊對話紀錄各1份、扣案物照片共11張等在卷可查,是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等罪。其輸入禁藥之目的係為出售年利,其輸入之初即具有販賣意圖,是前開被告輸入禁藥及販賣禁藥之行為,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且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應僅認 係一個犯罪行為,故被告係以法律概念之一行為觸犯輸入禁藥罪、販賣禁藥罪,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輸入禁藥罪處斷。又被告所犯上開2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而被告所犯係屬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爰審酌被告無前案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查,並考量被告乃因一時失慮始為本案犯行,且犯後自白犯行,態度尚佳,被告自陳目前在○有限公司工作,每月薪資約○萬元,且有負債,家中亦有患有重聽之父親及罹患憂鬱症之胞兄需其照料,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翻拍照片共2張在卷可證等情,復考量本案所生危害尚非至重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

 

四、緩起訴期間為1年,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為緩起訴處分。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4日

    檢察官  古○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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