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案告訴代理成功起訴】本所律師受知名藥廠委任,協助偵破JOJO老師李佳如涉嫌瘦身藥「草本小纖女」摻毒案,經彰化地檢署提起公訴。

案件新聞連結請點此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3408號

                                                   110年度偵字第11305號

                                                   110年度偵字第15889號

被     告     詹翊瑄

選任辯護人    張○哲律師

 

被          告     李佳如

選任辯護人   陳○琪律師

                       張○豪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翊瑄自民國98年起,因擅自包裝、販賣含禁藥Sibutramine(西布曲明)之瘦身藥品牟利,多次經檢調調查,並於102 年、103年,曾經法院判刑確定。李佳如於103年間,向詹翊瑄進貨上開瘦身藥品,遭檢出上開禁藥成分後,於105年10 月6日遭調查局搜索時,已知詹翊瑄所提供之瘦身藥品含有禁藥成分不得販賣(雖該案件中,李佳如抗辯含禁藥瘦身藥品係自己要服用的,非用來販賣,因此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240號為不起訴處分)。詎詹翊瑄、李佳如為貪圖販售違法瘦身藥品之鉅利,明知Sibutramine已遭列為禁藥,可預見以該藥物之成癮性,可成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之第四級毒品,竟仍共同基於輸入、販賣禁藥、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之標記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詹翊瑄於106年至109年9月間,先由大陸地區之不詳廠商,輸入含有禁藥Sibutramine之原料,再委由不知情之食品公司混合其他原料代工打錠製作瘦身藥,其中,不知情之活○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活○公司)為詹翊瑄於109年1月、3月,製成34 萬3000顆(1盒有80顆,共計4287盒)含有禁藥Sibutramine之瘦身藥。詹翊瑄除少部分以「天然植萃優纖美」產品名,出賣予不知情之友人古○驊販售外,其他均以每盒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代價,販售予最大通路李佳如轉賣牟利,因詹翊瑄與李佳如前曾一同遭檢調調查,詹翊瑄更加小心,在交貨予李佳如時均製造金流之斷點,以規避司法查緝,詹翊瑄並要求李佳如低調點賣,以免又遭檢調盯上;或要求不准記帳,以免留下證據等,李佳如在取得詹翊瑄交付之含禁藥Sibutramine之瘦身藥後,在產品外包裝上以「天然草本纖姿 」為名,並虛偽標記:美國加州製造,創造檢驗合格之外觀以販賣牟利。李佳如除透過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購物)經營帳號:jojoleejojo、社群軟體臉書帳號:JoJo經營臉書粉絲專頁「極致美學專業瘦身」、「天然草本纖姿官網」、社團「變身小織女窈窕女神 」,以販售前述瘦身產品予彰化縣等地之不特定民眾外;另透過旗下之「菁英團隊」、「網紅團隊」、「時尚團隊」、 「仙女團隊」、「KT團隊」、「女神團隊」、「魅力團隊」 、「沙龍團隊」、「南總團隊」及「北區團隊」等代理團隊 ,以至少3000元之代價,先販售予不知情之下線,再由下線轉賣予不特定多數人。.

 

 

二、嗣於109年9月間,李佳如與詹翊瑄因故拆夥:

 (一)李佳如仍承前犯意,於109年9月起,先透過網路蒐尋化工廠,找到可提供禁藥Sibutramine之大陸地區「鼎譽公司」,再向該公司購買輸入禁藥Sibutramine供作原料後, 交由不知情之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公司)混 合其他原料代工打錠,製成7788金(包含109年9月訂貨之5688盒、110年3月訂貨之2100 盒,每盒80顆)含有禁藥Sibutramine之瘦身藥;且為取得SGS證書,另於109年11月30日,向活○公司訂購取得250盒由該公司提供合法原料製成之瘦身產品,從此李佳如即持該合格之250盒檢驗報告,對外宣稱其瘦身產品均屬合法。李佳如於109年9月起,為上開其自行委託星○公司、活○公司代工製作之瘦身藥,另取名「小織女」,並製作亦虛偽標記美國加州製造之外包裝。

嗣李佳如即將上開「小織女」系列產品與詹翊瑄前所提供之「天然草本纖姿」庫存,混搭販賣牟利。嗣Sibutramine於110年9月2日,經公告為第四級毒品後,李佳如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之Sibutramine。嗣於110年9月15日,經調查局調查官循線查獲,並扣得李佳如持有之「小織女」及 「天然草本纖姿」瘦身產品。詹翊瑄因上開行為,至少獲得 2167萬8000元之不法所得。

 

 

 (二)詹翊瑄亦承前犯意,欲以「天然植萃優纖美」品牌自行繼續販售,於110年8月30日,持禁藥Sibutramine作為原料,委由不知情之活○公司,要另製成16萬2808顆(1盒有80顆,共計2035盒)含有禁藥Sibutramine之瘦身藥,迄至Sibutramine於110年9月2日,經公告為第四級毒品後,詹翊瑄仍意圖販賣而透過活○公司持有第四級毒品之Sibutramine。嗣詹翊瑄因得知李佳如因上開犯行遭調查後羈押,擔心其犯行也將東窗事發,乃於110年9月22日,前往活○公司向該公司之業務經理李○祥坦承有添加違法成分,並要求要拿回上開委製品,經李○祥查覺有異,主動向調查局提出詹翊瑄委製含有Sibutramine之瘦身產品共16萬2808顆供查扣,始查悉上情 。詹翊瑄因上開行為,至少獲得643萬0500元之不法所得。

 

 

三、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佳如就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被告詹翊瑄則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所賣之瘦身藥品係合法,有相關之證明書等語。經查,被告詹翊瑄有上開輸入並提供含Sibutramine之瘦身藥品予被告李佳如販賣,被告詹翊瑄並要求 被告李佳如應製造從事不法行為之司法查緝斷點;嗣被告詹翊瑄、李佳如於109年9月間拆夥後,2人仍各提供Sibutramine之原料,委託不知情之食品廠打錠製作瘦身藥,迄至110 年9月15日第一波搜索時,2人均有販賣Sibutramine之意圖等情,業據被告李佳如於偵訊時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呂○哲 、謝○堯、簡○淑、陳○棒、簡○榆、江○珍、李○祥、陳○峯、古○驊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證人呂○林、陳○均 、賴○惠、李○祥、張○瑜、王○涵、古○驊於偵訊時之證述及具結後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藥政工作稽查紀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星○公司製程管制紀錄表、代工填表、訂單、出貨單、彰化縣衛生局訪談紀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SGS測試報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蝦皮購物帳號「jojoleejojo」用戶登記及販售紀錄、臉書粉絲專頁「極致美學專業瘦身」、「天然草本纖姿官網」與社團「變身小織女窈窕女神 」頁面截圖、李佳如上傳YOUTUBE影片截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88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 字第1869號刑事判決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8240號不起訴處分書、本署檢察事務官110年12月2 2日職務報告書等在卷可稽,並有被告2人持有之瘦身產品、外包裝等扣案可證,堪以認定。被告詹翊瑄雖辯稱不知其所 提供之瘦身產品含禁藥或毒品成分,然被告詹翊瑄明知其所販賣之瘦身產Sibutramine,並教導被告李佳如製造查緝斷點等情,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李佳如於偵訊時具結證述明確;又被告詹翊瑄交予活○公司代工之瘦身產品,遭驗出Sibutramine成分;且同案被告李佳如於110年9月15日遭查獲羈押後,被告詹翊瑄為免自己上開犯行遭發現,竟有向活○公司或下游古○驊,要求拿回瘦身產品之行為,此業據證人李○祥、古○驊於偵訊時具結證述在卷,並有被告詹翊瑄委託活○公司製成之產品鑑定報告等在卷可證。據此,被告詹翊瑄就其所販賣瘦身產品含有Sibutramine應屬知情無訛。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罪嫌應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詹翊瑄、李佳如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同法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第4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及刑法第255條第1項虛偽標記商品原產國等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上開犯行,為集合犯,應均論以一罪。又被告2人所涉犯上開罪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輸入禁藥罪處斷。另請 審酌被告2人均非第一次販賣禁藥,前均經檢調查獲後,竟仍均不知悔改,為圖販賣違法瘦身藥品之鉅利,繼續販賣禁藥牟利;請審酌禁藥對人身體健康之戕害,消費者多在不知 情下吃下禁藥受害,且被告2人販賣禁藥規模龐大、通路健全,對於社會公益危害甚鉅等,請均從重量刑。另扣案之減 肥產品(即16萬2808顆之第四級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標籤、使用說明書、DM等物品,為被告詹翊瑄或被告李佳如所有;被告李佳如之行動電話5支,為被告李佳如所有,均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被告詹翊瑄犯罪所得643萬0500元;被 告李佳如犯罪所得2167萬8000元,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意旨雖另認被告2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販賣第4級毒品罪嫌,然Sibutramine係自110年9月2日,始經公告為第四級毒品,本件查無被告2人於110年9月2日後,販賣含Sibutramine之瘦身藥予特定何人之具體事證,要難遽令被告2人負販賣第4級毒品罪責。惟此部份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提起公訴之意圖販 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罪嫌部分,乃實質上一罪關係,爱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22日

檢察官 劉智偉

TOP